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直各委、办、局,锡林郭勒职业学院:
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45号)要求,我盟将开展2021年度自治区杰出人才奖选拔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围绕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兴蒙”行动,坚持“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指导方针,大力表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强化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充分发挥杰出人才的示范带动作用,努力开创我区人才工作新局面,为自治区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选拔范围
凡具有中国国籍,在自治区范围内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均可申报。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加评选。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技能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予推荐。
三、选拔条件
申报人员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维护民族团结,坚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良好的专业精神、科学精神和工匠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申报人员须在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取得系统性、创新性成果,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得到社会公认,成果实施或技术应用对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在国际或国内为自治区争得了荣誉,在本行业中享有盛名。
四、推荐人数
各旗县市(区)、盟直各主管部门推荐人选原则上不超过1名,没有合适人选可不推荐。
五、申报要求
(一)个人申报。
1. 申报人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3份,统一用A4纸正反面打印),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均在“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及理由”一栏中盖公章。
2. 申报人员需附佐证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奖证书、论著论文、经济效益(须有当地财税部门的证明)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1份,推荐单位审核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审核人章和单位公章。佐证材料按照《申报表》中填写的业绩成果次序用A4纸打印后装订成册,不按要求装订的不予接受申报材料。
(二)组织推荐。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同意,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直主管部门组织推荐。推荐单位须审核材料真实性并在佐证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审核人章和单位公章。各地区、各部门在确定推荐人选时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并由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推荐报告。同时,上报推荐人选时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所在地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意见。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可由盟工商联或行业协会(学会)负责推荐,也可由存放个人档案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进行推荐申报。推荐报告请注明申报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审核上报。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直主管部门填写《202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推荐申报人员一览表》(见附件2),并将推荐人选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刻录光盘)材料一并于5月14日前报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逾期不予受理。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请示盟行政公署审定后,将推荐人选材料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六、评选程序
(一)组织专家评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委会由各行业专家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提出候选人。
(二)组织审议确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将专家评审意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将拟表彰奖励人选提交自治区政府审定,由自治区政府研究确定10名“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表彰奖励人选。
(三)进行公示表彰。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政府发文表彰。
七、表彰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每人奖励20万元人民币,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其他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意义重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规定的选拔范围、条件和程序,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贡献突出、品德高尚、社会公认的杰出人才推荐上来,确保推荐评选工作顺利实施。
查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45号)可登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rst.nmg.gov.cn/nmrsw)。
联 系 人:安鸽日
联系电话:0479-8219916
电子邮箱:xlglmzjk@163.com
锡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30日